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029号
陈伟:
本院受理(2022)苏0105民初12029号原告王震宇诉你与被告童悦、第三人南京市高淳区中合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陈伟、第三人南京市高淳区中合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销建邺区红星88号1幢二单元1104室的抵押权登记:2.判决被告陈伟、被告童悦协助原告王震宇办理南京市建邺区红星街88号1幢二单元1104室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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