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881号
吴观养、李亚妹、吴家明:
本院受理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领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吴观养之间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回租)》;2、请求判令租赁车辆(车牌号:云A355GU)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被告吴观养支付违约金46,952.64元(58,6908元*8%);4、请求判令被告吴观养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72,787元)与租赁物残值(415,000)之间的差额(57,787元);5、请求判令被告吴观养支付鉴定费用10,0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1,500元;以上三项共计116,239.64元;6、请求判令被告吴观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请求判令被告李亚妹、吴家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联系电话:025-83577192,025-8357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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