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372号
江苏南大安高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融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芳芳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至8月在职期间的工资114536.62元;2、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20年度暂扣未发放的工资31000元;3、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利息从2021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标准;4、判令被告2作为混同用工实际用人单位对原告的上述三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5、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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