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903号
张文卫: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卫、第三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文卫向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欠款7,419元;2.判令被告张文卫支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息(以7,419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分之五利率计算的滞纳金);3.判令被告张文卫支付原告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用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文卫承担。本院经审查后,裁定追加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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