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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虹与被告南京米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广宇、张旭、刘明星、苏州市创智泓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23-13145)
发布日期:2024-01-31
浏览次数:1,55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45号  

南京米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张广宇、刘明星、苏州市创智泓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朱虹诉被告南京米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广宇、张旭、刘明星、苏州市创智泓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朱虹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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