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921号
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俊与被告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徐俊与被告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签订的《邻圈圈渠道合作协议》于2023年2月6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俊25,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5,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元,由被告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美智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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