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67号
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锦戈机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9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锦戈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湾沚区觅沫建材销售经营部支付票据金额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新津城南花源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锦戈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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