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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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匠桥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诉你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人民币16800元,违约金5040元,并且自2021年9月27日起以16800元为本金按照LPR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直到归还完毕至全部款项之日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六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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