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915号
建邺区渝城餐饮店:
原告丁尚与被告建邺区渝城餐饮店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丁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被猫抓伤而产生的所有医药费3039.4元、交通费275.92元、误工费750元,共计4065.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31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