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553号
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徐永华与你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徐永华与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9月6日解除;二、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永华支付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的工资差额61,715.8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823.9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676.5元;三、驳回徐永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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