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03号
李景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市顶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顶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7,833.3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2年12月19日的利息25,785.82元、罚息3252.55元、复利691.54元,自2022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江苏苏宁银行微商贷(信用)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东莞市顶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00元;三、被告李景波对被告东莞市顶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景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东莞市顶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84元,由被告东莞市顶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景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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