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673号
袁珍九: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6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6日为37275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四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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