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232号
荆煜麟、周静: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荆煜麟、周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荆煜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8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4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荆煜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周静对于荆煜麟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荆煜麟抵押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沿河东路235-203室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20)金坛区不动产证明第0008888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8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2元,由荆煜麟、周静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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