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710号
汤政、吴俊:
本院受理原告章鹏辉与被告汤政、吴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2710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汤政、吴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鹏辉借款本金4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尝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二、原告章鹏辉有权就被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湖滨路58号百家湖别墅花园6幢104室不动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章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67元,由被告汤政、吴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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