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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学和被告王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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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779号

王魁: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学支付劳务费66,030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元、保全费681元,合计2132元,由被告王魁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十一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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