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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绮虹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克鲁兹建材销售中心、飞美家居(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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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2384号

南京市建邺区克鲁兹建材销售中心、飞美家居(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绮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绮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王绮虹与两被告的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克鲁兹建材销售中心退还原告购买地板的款项16.8万元及利息暂计0.35万元,合计17.15万元(实际利息损失以16.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23年12月29日)。被告飞美家居(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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