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725号
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富沁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谢向阳、马蓓、富申实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紫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9,998,928.27元;二、判令被告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主债权金额的1%即99,989.28元,第二部分以9,998,928.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2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第二部分的违约金为 459,950.70元);三、判令被告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00元;四、判令被告南京富沁来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谢向阳、马蓓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三项债务合计 10,618,868.25元);五、判令原告对被告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幢 1708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富申实业公司、被告江苏鼎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号码为23102900001772020112778171201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的票据款项,原告对票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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