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叶宇轩与被告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颖颖、陈斌、南京新跳跃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聚泰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040号
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吴颖颖、陈斌、南京新跳跃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聚泰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叶宇轩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叶宇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退换培训费5542元;3、请求判令被告吴颖颖、陈斌、南京新跳跃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聚泰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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