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401号
陆柯宇:
本院受理原告陈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陆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然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然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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