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048号
南京六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英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904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英与被告南京六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附加协议》;二、被告南京六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英退还67,830元;三、驳回原告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负担823元,被告负担155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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