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770号
赵丹琪:
本院受理原告卢智、高睿诉被告赵丹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丹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智、高睿返还京QSR602北京现代轿车并清结该车辆交还前的违章、罚款。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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