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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商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顾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7
浏览次数:31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4571号

顾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商克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商克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54891.91元,并以1354891.91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 (暂计至起诉日为1008641.7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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