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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张娜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大牛健身游泳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26
浏览次数:1,552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752号

南京市建邺区大牛健身游泳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张娜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7月份工资4640元、8月份工资2020元、9月份工资1010元;2、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248.75元(4832.5*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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