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622号
王福军、徐雯,南京百月花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朱加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福军、徐雯;第三人南京百月花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溧水区朱加原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货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333.67元(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5日起暂算至2022年11月16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为333.67元,实际算至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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