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87号
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中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山东中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3被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1,420,281.08元;2、请求判令3被告连带支付利息(从票据到期日2022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4日,LPR为3.7%,利息28,652.2元,合计为1,448,933.28元。) 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4、 本案保函费(2,84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联系电话:025-83577192,025-83571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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