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725号
施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施彩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施彩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1968.89元、逾期保费803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121968.8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施彩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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