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410号
钱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搜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63875元、物业菅理费4531.62元(全分摊的水电费),合计68406.62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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