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730号
南京庄甫贸易有限公司、冉永刚、南京市玄武区陈兰商贸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郭继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郭继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2份《家具类销售合同》(编号:1000173、1002527)以及1份《欧尚国际家居软装定制类产品合同单》(编号:1000517);2、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5,000元以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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