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190号
郑立群、吴俊岗:
本院受理原告陆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陆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返还3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曰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2、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以上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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