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8954号
朱建洲:
本院受理原告韩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用),内容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清与被告朱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朱建洲名下价值3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清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朱建洲名下价值3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院领取该民事裁定书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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