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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苏派建设有限公司诉 被告江苏凯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秦朝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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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46号

江苏凯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秦朝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苏派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凯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苏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47,377.83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0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秦朝山对前述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84 元、保全费 520 元合计 1504 元,由被告江苏凯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秦朝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十九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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