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768号
南京诺亚方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建邺区概琇域工业设计服务中心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海、建邺区概琇域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南京诺亚方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海自签订《物流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起至2022年11月合计七个月总收入105000元。原因为:原告王海与被告签订的《物流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被告承诺原告王海年总收入不低于18万元(月收入15000元),因被告违约未履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双方在2022年3月15日签订的《车辆回收承诺协议书》,将原告建邺区概琇域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名下车牌号苏A306Y2轻型厢式货车交由被告使用,自原告王海于2022年12月起诉日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将车辆剩余贷款139322.96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建邺区概琇域工业设计服务中心的经营者原告王海,由原告王海代为偿还(被告存在失信、违约行为,故须一次性付清)车辆剩余贷款。原告出具书面材料,指定时间内偿还完贷款,将车辆所有权解押后过户给被告;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因被告未履行双方在2022年3月16日签订的《物流项目管理服务合同》,被告赔偿原告王海偿还的车辆贷款合计人民币43238.16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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