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859号
王剑: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紫隅金百货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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