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941号
江波:
本院受理原告罗志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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