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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汝仙诉被告樊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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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91号

樊福胜:

本院受理原告曹汝仙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99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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