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936号
王林美:
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林美、陈祖平、樊雪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林美、陈祖平、樊雪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629,362.66元及律师费10,000元,合计1,639,362.66元。二、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98元,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4元,被告王林美、陈祖平、樊雪莲共同负担19,5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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