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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江公司)、陈荣、于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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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9693号

陈荣、于民: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西新城集团公司)与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江公司)、陈荣、于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9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向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南京市建邺区扬子江大道88号滨江公园园区服务中心房屋。二、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向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50150元、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8月1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及占有使用费(占有使用费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按1232050元/年计算)。三、驳回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16395元,反诉受理费2952.5元,合计19347.5元,由原告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92元,由被告南京聚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55.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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