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再12号
江苏君晟天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方洁: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张蓉与原审被告江苏君晟天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艾龙、方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本院(2020)苏0105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撤销本院(2020)苏0105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三、原审被告江苏君晟天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审原告张蓉借款人民币27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原审被告江苏君晟天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审原告张蓉268.6486万元及占用资金期间利息(以268.648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62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254元,由原审被告江苏君晟天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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