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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登监与被告陈必发、肖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1
浏览次数:1,76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7327号

陈必发、肖玉秀:

       本院受理原告朱登监与被告陈必发、肖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732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必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登监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朱登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陈必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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