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62号
江苏仟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智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仟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智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950.54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智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98元,保全费2100元,合计8698元,由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1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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