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813号
孙古礼: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建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你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内蒙古建正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检测费124000元,并从20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欠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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