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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琉森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永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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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336号

南京琉森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永山: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海韵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琉森小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销售折让费301,058.6元,支付货款10,804元,承担违约金62,372.5元,(301058.6+10804*20%) 2.判令被告宋永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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