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028号
江苏厚弘石化有限公司、郭永贵: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首创智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倪同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厚弘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首创智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0年9月13日;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厚弘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首创智慧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三、被告郭永贵、倪同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98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618元,由被告江苏厚弘石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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