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95号
苏兆喜:
本院受理原告纪老寿诉被告苏兆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兆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虹苑一村6幢414室并将该不动产交还原告纪老寿执业。二、被告苏兆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纪老寿给付房屋占用费(以2023年3月7日为时间界限,3月7日前的房屋占用费总计为20,000元,3月7日至案涉房屋交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800元的标准计算给付)。三、驳回原告纪老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缴的诉讼费用)。如果被告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54/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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