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940号
黄高明:
本院受理原告史彩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8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高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彩燕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二、驳回原告史彩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99元,由被告黄高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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