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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吉立与被告南京大圣模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315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623号

南京大圣模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吉立与被告南京大圣模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6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大圣模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吉立退还服务费45,796元;二、被告南京大圣模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吉立支付违约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刘吉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7元,减半收取758.5元,由被告南京大圣模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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