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662号
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曹言与被告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2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原告曹言与被告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签订的《美联英语学员合同》于2023年8月22日解除;2.被告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言退还培训费用18,359元;3.被告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曹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元,由被告南京美联外语培训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联国际教育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2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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