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9181号
南京博超景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远诉被告陶加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陶加加申请追加你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职权依法追加你公司(即南京博超景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现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三个规定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2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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