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272号
林志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晟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晟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拆除擅自破墙安装的门户,恢复墙面原状;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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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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