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1242号
夏天:本院受理原告邢亚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夏天偿还原告邢亚真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①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的利息1940.82元;②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的利息6303.45元;③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的利息2362.74元;④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6曰起至2021年7月12曰止的利息1092.77元;以上能确认的利息总额为11699.7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2400元后为9299.78元。⑤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曰止;⑥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截至2023年5月25日,上述⑤⑥两项利息合计为42453.37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为171753.15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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